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4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5,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本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7治疗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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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航空意外 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身故前合同已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应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根据该 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 故保险金金额乘以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 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 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治疗的,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若因上述情形在境内医院接受治疗的,按实际支出的属于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 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9给付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二)若因上述情形在境外医院接受治疗的,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 须的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医疗保 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须于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自杀、斗殴、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非法搭乘客运民航班机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客运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下,国家及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未遵医嘱、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航空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航空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