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3.3.1至3.3.3条各项保险金不可兼得。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驾驶自驾车3期间4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5,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6期间7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8期间9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乘坐、驾驶自驾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 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客运交 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自杀、斗殴、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二)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三)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猝死、非法搭乘交通工具、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自驾车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
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
航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