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十八周岁3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以身故日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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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 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以身故日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 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 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的,按身故日时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的, 合同效力终止,以身故日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 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但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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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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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