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达本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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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合同效力终止,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若于年龄达18周岁3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 项之较大者: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 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4。 2、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5。 (二)于年龄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合同第一个合同生效对 应日(不含)前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 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2倍。 2、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三)于年龄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合同第一个合同生效对 应日(含)以后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 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05倍。 2、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到达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18周岁身故 | 保单生效未满1年 | (已交保费×1.2)或保单现金价值 | |
保单生效已满1年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