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三周年的合同对应生效日,及自该日起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合同期满日除外)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达本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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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 力终止。 (一)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累计已交 保险费之和。 (二)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满三周年的合同对应生效日,及自该日起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 日(合同期满日除外)仍生存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教育保险金 | 若于年龄到达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到达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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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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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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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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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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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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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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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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