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3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附件一“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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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 直接导致身故的,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 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合同附件一“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5、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三)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四)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合同您采记名方式投保的,我们将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您采非记名方式投保的,我们将不退还费用。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过敏、未遵医嘱、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发生意外、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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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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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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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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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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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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