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的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
本合同届满五周年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人民币一百元的,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领取生存年金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我们按每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本合同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三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本合同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如本合同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人民币一百元的,则我们有权暂时终止给付后续生存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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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我们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的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 | 合同届满五周年后仍生存,且合同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人民币一百元的,年 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存年金。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领取生存年金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起,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我们按每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合 同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三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合同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提供齐全的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为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提供齐全的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为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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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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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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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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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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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3% (保单生效满5年,且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元可领取)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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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