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的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在乘坐、驾驶自驾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 上下班时乘坐公司班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因合同约定的下列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 的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届满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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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的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在乘坐、驾驶自驾车7期间8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因合同约定的下列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因合同约定的下列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 的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届满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即行终止。 |
保障期限:30年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九)自杀、斗殴、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四)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五)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醉酒、管制药物影响、自杀。猝死、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交通工具运行时置身于交通工具外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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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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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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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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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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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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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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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未满70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可领取) |
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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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未满70周岁自以乘客身份搭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可领取)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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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未满70周岁遭受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身故,可领取)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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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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