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4专科医生5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恶性肿瘤诊断确定日止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复效前有现金价值的,我们还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恶性肿瘤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恶性肿瘤时,我们仅针对一种恶性肿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且未达到领取3.2条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3.4条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轻度恶性肿瘤诊断确定日止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复效前有现金价值的,我们还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轻度恶性肿瘤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度恶性肿瘤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二)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时,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且未达到领取条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标准时,按保险单载明的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轻度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即主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主合同被保险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各交费期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后。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度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保单现金价值 |
约定保额 x 20%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保单现金价值 | 约定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