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附件一“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人民币五十元的免赔金额7后,依百分之八十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的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为限。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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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合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按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人民币五十元的免赔金额后,依百分之八十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凡满三周岁以上、三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学(含硕、博士研究生)、中学、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在册学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单上。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需要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物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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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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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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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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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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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门急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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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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