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于被保险人身故日起,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逐月给付十二个月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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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于身故日起,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逐月给付十二个月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毒品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非处方药;
(三)被保险人因、自伤身体或自杀;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指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主合同投保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身故后每月领取一次,连续领取12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醉酒、药物不良反应、私自用药、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