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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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行为,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六)被保险人因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而身故。未满期保险费但如投保人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指满三周岁以上、三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学(含硕、博士研究生)、中学、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在册学生且为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