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的,我们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的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的,我们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的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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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的,我们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的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的,我们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的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一百零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该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为保险期间届满日。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七十周岁2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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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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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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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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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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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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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保单账户价值×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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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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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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