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低保费,高保障;
2、医疗保障全面:除意外身故保障外,增加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日额;
3、投保灵活:保护可依自身的需求,灵活选择保障内容和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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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一百八十日内因此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身故前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导致《人身保险伤害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根据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以同意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按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
投保范围
0-65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需要于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伤害;
(八)被保险人所致的伤害;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三)国家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猝死、过敏、药物不良反应、未遵医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医疗伤害、参加高危运动、社保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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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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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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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的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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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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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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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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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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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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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住院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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