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发生疾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实施附表《手术等级表》所列手术的,我们依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手术给付倍数表”所列的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手术给付倍数表:
2、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实施了手术等级八级(含)以上的手术,我们除依据第1条的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手术给付倍数表”所列的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3、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6接受手术治疗并已住院施行手术的,我们除依照第1、2条的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及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4、给付限制
如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同时依照下列给付限制约定,给付上述第1-第3条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同一次手术中,如接受两项(含)以上的手术项目时,我们仅按其中最高手术等级给付。
(二)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接受两次(含)以上手术项目相同的手术时,如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间隔日期未超过十四日的(手术当日不包括在内),该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仅视同为同一次手术。
(三)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如被保险人实施多次手术等级为三级(含)以下的手术的,则我们依据第1条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的次数,最高以五次为限,且如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已满五次后,我们也不再依据3.3条约定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四)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依据第1至第3条约定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倍为限。
5、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第1至第3条各项保险金时,若无理赔记录期间超过三年的,我们另按本次理赔申请应给付的第1至第3条各项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内,再次发生第1至第3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第1至第3条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给付的金额总和,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倍时,我们不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无理赔记录期间指自下列日期中最晚之日起,至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止的期间: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二)本附加合同复效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7;
(三)上次理赔申请中最后一个手术日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6、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8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领取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手术医疗补贴保险金 | 按保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手术给付倍数表”所列的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
重大手术慰问金 | 若被保险人实施了手术等级八级(含)以上的手术,我们除依据第1条的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外,另按保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手术给付倍数表”所列的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
住院手术补贴保障 |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6接受手术治疗并已住院施行手术的,我们除依照第1、2条的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及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外,另按保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
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 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第1至第3条各项保险金时,若无理赔记录期间超过三年的,我们另按本次理赔申请应给付的第1至第3条各项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内,再次发生第1至第3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但若本保单第1至第3条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给付的金额总和,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保单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倍时,不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
第1、2、3、5条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一)至(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第6
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十)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十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十三)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十四)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科手术,不在此限;
(十五)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六)怀孕、宫外孕、葡萄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八)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十九)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二十)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一)投保人
即主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保什么 | 保多少 |
手术疗养金 |
约定保额x手术等级约定比例 |
重大手术慰问金 |
约定保额x手术等级约定比例x2 |
住院手术补贴 | 约定保额x3 |
无理赔增值金 |
(约定保额 x 手术等级约定比例 x 3 + 约定保额 x 3)x20% (超过三年无理赔记录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斗殴或自杀、醉酒、既往症、捐献器官、矫形及外科整形手术、健康检查、怀孕避孕及其并发症、私自用药、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