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合盛团体疾病身故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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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团体健康保障产品,针对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保单有效期间内,因疾病身故的,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行为,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1而身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

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的配偶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二十五周岁以下且未婚的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疾病身故

约定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意外身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泰附加合盛团体疾病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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