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涵盖身故、医疗、住院等多种保障,贴心保障生活每一步
保费低廉,性价比高
保险责任
A.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6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B.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以6万元为准,乘以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C.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治疗的,按同一伤害事故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100元的免赔金额后,依10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6千元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的各项医疗费用为限。
D.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蒙受伤害,并自伤害之日起180日以内,经登记合格的医院治疗者,按20元/天的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医疗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但每次给付的最高日数以180日为限。
E.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蒙受伤害,而在经登记合格的医院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者,除给付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外,另按40元/天的日额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但未先行申请的,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八十,经扣除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乘以该被保险人经扣除约定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12期间,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给付的住院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蒙受伤害,而在经登记合格的医院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者,除给付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外,另按40元/天的日额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6万元 |
意外残疾 | 6万元 |
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 |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20 |
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