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依其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程度及比例
给付表“之一的,本公司依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内因急性病发作而身故或因在保险期间内急性病发作,而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七日内身故的
,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治疗的,本公司
以同一意外事故直接用于治疗的社保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事故累计
给付总额最高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依其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事故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六十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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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依其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程度及比例 给付表“之一的,本公司依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内因急性病发作而身故或因在保险期间内急性病发作,而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七日内身故的 ,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治疗的,本公司 以同一意外事故直接用于治疗的社保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事故累计 给付总额最高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依其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事故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六十日为限。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斗殴、自伤、管制药物影响、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未遵医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参加高危运动、参加高危职业、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
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
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四)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
业、化工品作业、易燃易爆物品作业之类高度危险职业活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
任终止。我们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3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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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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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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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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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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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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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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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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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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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旅行期间内发病,保险期间满后七日内身故可领取) |
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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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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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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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实际住院天数 (单次住院补贴以60天为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