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团体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团体意外保障产品产品,针对意外导致的残疾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 项给付之和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 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 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 一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 给付,应扣除。 

 

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附 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

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职业分类属 于第一至六类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的配偶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且未婚的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 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残疾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醉酒、药物不良反应、私自用药、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泰附加团体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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