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境外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因急性病发作而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于境外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发生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给付境外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急性病住院治疗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境外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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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于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前款情形,被保险人如未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求诊,则我们改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合同保 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后,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吸
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住院治疗;
(五)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六)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七)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
(八)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九)怀孕、宫外孕、葡萄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
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曾接受治疗的疾病;
(十三)任何以获得境外治疗为目的出境治疗行为;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的急性病发作及住院治疗。1、主合同:国泰安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保险期间:1~180天
3、承保年龄:30天~70周岁
4、交费方法:趸交
5、保额限制:
以5千元为单位,最低1万元,最高为主合同中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的10%。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受管制药物影响、遗传性疾病、器官捐献、矫形美容、康复性治疗、妊娠流产分娩、绝育手术、感染艾滋、保单生效前180天内曾接受治疗的疾病、以获得境外治疗为目的的处境治疗行为、在中国大陆突发急性病、吸食毒品、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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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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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急性病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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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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