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 因伤害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或虽已住院治疗,但实际住院日数少于约定的骨折别日数的,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二分之一,给付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如属骨骼龟裂的,则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保单所载明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四分之一,给付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 |
骨折疗养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除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外,另按本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两倍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于同一日内分别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该日仅可以就其中一种病房申请给付。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28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一)投保人
即主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指主合同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时,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1的主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的子女或继子女4并经记载于保险单上的。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本期应交保险费按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至主合同下一期保险费应交日的日数比例计算交付。自下一期起,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
如主合同的交费期间早于其保险期间届满的,则于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限以年交交费方式交付。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x 2 |
骨折疗养金 |
(骨折别日数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x 50% (如果是骨骼龟裂,则领取金额为以上金额的一半)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醉酒、私自用药、药物不良反应、进行高风险活动、医疗事故、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