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若主合同投保人与主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提供下列两项的保障;若主合同投保人与主合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仅提供第二项保障。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全残的,将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并退还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不含本附加合同)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主合同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将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并退还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不含本附加合同)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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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 若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全残的,将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并退还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不含本附加合同)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即主合同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将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并退还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不含本附加合同)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下列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带孩子被保险人罹患附件二所列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琦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以继续交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续保一年。续保的始期以原附加合同届满日的次日为准。续保的最长期限至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时止。
保证续保
您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保证续保的最长期限至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时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已交付未到期保费+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已交付未到期保费+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