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说明书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单条款为准。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特点
1、保费增值有保证
享有最低保证利率,同时分享额外投资收益,上不封顶
收益一旦公布,即被锁定,保单价值只涨不跌
2、保单持续有奖励
合同满5周年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持续奖金,并入万能保单账户
3、账户透明不怕晒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公布上月结算利率,并按复利计息
4、账户运用很灵活
可视个人需要领取账户价值。您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享受长期投资带来的丰厚收益
5、公交意外双倍保
一般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给付1倍账户价值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2倍账户价值
6、长期保障轻松有
保障持续至70周岁,且无需支付风险保险费
二、运作原理
1、账户的建立
合同生效时我们为您建立保单账户,建立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您交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
2、账户价值的累积
保单账户于结算日按我们宣告的结算利率结算,于结算日以外的时间,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
合同满5周年,我们按已交保费扣除累计已领取账户价值的余额的1.6%发放持续奖金,并入您的保单账户。
3、部分领取
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收取手续费。
三、保险责任
1、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间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申请文件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另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申请文件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的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当 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的申请证 明文件和资料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按保险期间届满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九)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八)至(十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仍承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责任。
1、投保年龄限制: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2、保费限制:10份起售(每份1000元)。
3、交费方式:一次性付清。
4、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7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过敏、药物不良反应、未遵医嘱、妊娠流产分娩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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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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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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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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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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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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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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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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