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特色
1、交费时间短,利益保障期限长;
2、返还速度快,财富累积收益高;
3、身故还保费,终身领取不封顶;
4、红利年年分,累积生息月月滚;
5、一代人投保,三代共享福寿财。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的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龄达六十周岁(不含)前,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年龄达六十周岁(含)起,如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
生存保险金 |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张先生今年30周岁,投保“国泰富贵永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5万元,
交费5年,年交保费29335元。获得的保障与利益包括:
1、60周岁前,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领取4000元生存金;
2、60周岁(含)起,如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领取5000元生存金,直至终身;
3、若不幸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张先生应交的所有保费;
4、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每年还可以得到红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
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
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保险期间:终身。
2、交费年期:3年、5年。
3、交费方式:年交。
4、承保年龄:最低:出生满30天,最高:如下表
交费期间 |
3年 |
5年 |
投保年龄上限 |
57周岁 |
55周岁 |
5、保额限制:以1000元为单位,最低1万,最高200万。
张先生,30周岁,投保“国泰富贵永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5万元,交费5年,年交保费2933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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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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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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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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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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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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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 |
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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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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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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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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