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龄达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应交保险费的总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在年龄达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取最大值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3倍;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3)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所应交保险费的总额,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及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满三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8%给付。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50%给付。
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78周岁至87周岁的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到达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在年龄达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应交保险费的总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在年龄达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取最大值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3倍;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3)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所应交保险费的总额,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及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满三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8%给付。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50%给付。 |
敬老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78周岁至87周岁的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年龄到达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规定
1、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8周岁。
2、交费年期:10、15、20年。
3、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4、承保年龄:最低为出生满30天,最高如下表
交费期间 |
10年 |
15年 |
20年 |
投保年龄上限 |
60周岁 |
55周岁 |
50周岁 |
5、保额限制:以1千元为单位,最低1万,最高70万。
张先生今年30周岁,投保“国泰富贵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5万元, 交费20年,每年交保费699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
未满22周岁
|
保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已满22周岁,未满60周岁
|
(保险金额×3)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保交费-已领取生存金-已领取敬老金)
|
|
已满60周岁
|
(保险金额×2-已领取敬老金)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已领取敬老金)
|
|
生存金
|
保险金额×8% (保单生效第三年领取一次,之后每2年领取一次) |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50% (若确诊符合合同定义的生命末期状态可领取,金额以10万为上限) |
|
敬老金
|
保险金额×10% (78至8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
祝寿金
|
保险金额 (生存至88周岁,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