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关怀倍至终身医疗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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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全面医疗保障计划,保障32种重大疾病,提供住院日额、重症监护病房日额、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还提供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障。40周岁后且保单满1年则可每3年领取一次生存金。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1、组合投保,终身保障
2、保障递增,抵御通胀
3、住院重疾,全面呵护
4、健康检查,祝您安康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发生疾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依下
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日额保险金
按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同一次住院最高给付以90日为限。

2、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除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外,另按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额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最高给付以45日为限。

3、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因疾病或伤害所需,而以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后,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按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两倍给付。但同一次住院给付一次为限。

4、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
住院前15天内及出院后15天内,因治疗同一疾病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目的于医院门急诊治疗的,按住院保险金日额的50%,乘以实际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日数给付。但同一次住院最高给付以4日为限。

5.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按住院保险金日额的150倍给付。 

二)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基本日额的1500倍,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各项医疗保险金 (上述1-5项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一并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及被保险人年龄达四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两者较晚届至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每届满三周年仍生存的,按基本日额的6倍给付生存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若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并入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内给付。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生存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及被保险人年龄达四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两者较晚届至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每届满三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四,给付生存保险金。
住院日额 按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同一次住院最高给付以90日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除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外,另按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额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最高给付以45日为限。
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 住院前15天内及出院后15天内,因治疗同一疾病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目的于医院门急诊治疗的,按住院保险金日额的50%,乘以实际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日数给付。但同一次住院最高给付以4日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按住院保险金日额的150倍给付。 
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因疾病或伤害所需,而以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后,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按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两倍给付。但同一次住院给付一次为限。
保险案例

保额说明
1、请先选择国泰附加关怀倍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的保额以10元为单位:最低50元,最高500元
18 周岁以下,最低30元,最高:上海、北京地区 60元,其他地区30元。 2、再换算为国泰关怀倍至两全保险保额为“国泰附加关怀倍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额的1500倍。例:您投保100元日额的国泰附加关怀倍 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则国泰关怀倍至两全保险的保额 为100*1500=15万。

责任免除

国泰关怀倍至两全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

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
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泰附加关怀倍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有治疗的必要或住院治疗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同
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住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九)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科手术,不在此限;

 

(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一)怀孕、宫外孕、葡萄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
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
此限;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
致的伤害;

 

(十五)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九)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
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投保须知

投保规定

1、保险期间: 终身
2、交费年期:10、15、20年
3、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4、承保年龄:1周岁至交费期满不超过70周岁

保哪些
主险--国泰关怀倍至两全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有效保险金额+已交付的未到期保费

生存金

保险金额×4‰

(已满40周岁或保单生效满1周年的较晚之日起,至被保险人70周岁,每3年领取一次)

 

 

附加险--国泰附加关怀倍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住院日额
疾病导致
不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保险金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意外导致
住院保险金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重症监护病房
疾病导致
不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保险金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意外导致
住院保险金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紧急医疗转送
疾病导致
不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保险金日额×2
意外导致
住院保险金日额×2
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
疾病导致
不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保险金日额×50%×实际门急诊日数
意外导致
住院保险金日额×50%×实际门急诊日数
重大疾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保险金日额×150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斗殴自伤自杀、管制药物影响、既往症、遗传性疾病、器官移植、矫形美容、牙科治疗、非意外导致的整形、疗养、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参加体育比赛、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泰关怀倍至两全保险条款

国泰附加关怀倍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谁能保
1-60周岁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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