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康乃馨妇婴保险A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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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20-40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专属女性投保的生育保险,保障6种妊娠疾病和8类26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另有生育关怀金和生存金,还提供身故满期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合同终止。


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妊娠期间被确诊初次罹患妊娠疾病,并自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 付以一次为限。如被保险人同时患有多种妊娠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疾病给付。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且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患有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按保险金 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如新生儿同时患有多种新生儿先 天性疾病,仅按一种疾病给付。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孕满二十八周后分娩的,如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内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 付以一次为限。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


生育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分娩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妊娠终止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


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周年之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若于本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本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合同终止。 
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 若于妊娠期间被确诊初次罹患妊娠疾病,并自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 付以一次为限。如被保险人同时患有多种妊娠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疾病给付。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且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患有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按保险金 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如新生儿同时患有多种新生儿先 天性疾病,仅按一种疾病给付。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若于孕满二十八周后分娩的,如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内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 付以一次为限。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
生育关怀保险金 若在医院分娩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妊娠终止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
生存保险金 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周年之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 
保险案例

保哪些
组合险--国泰康乃馨妇婴保险A计划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女性妊娠疾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妊娠期确诊妊娠疾病,且生存满30天,可领取)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保险金额

(新生儿生存满30天,保险期间内确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可领取)

新生儿身故

保险金额×50%

满28周分娩,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30日内死亡,可领取)

生育关怀

保险金额×10%

(分娩或其他原因妊娠终止,可领取)

生存金

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起满2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保险金额×10%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保险金额×10%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观察期 ,实际观察天数以生效保单为准

女性妊娠疾病保哪些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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