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合同终止。
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妊娠期间被确诊初次罹患妊娠疾病,并自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 付以一次为限。如被保险人同时患有多种妊娠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疾病给付。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且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患有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按保险金 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如新生儿同时患有多种新生儿先 天性疾病,仅按一种疾病给付。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孕满二十八周后分娩的,如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内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 付以一次为限。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
生育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分娩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妊娠终止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周年之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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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若于本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本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合同终止。 |
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 | 若于妊娠期间被确诊初次罹患妊娠疾病,并自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 付以一次为限。如被保险人同时患有多种妊娠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疾病给付。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且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患有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按保险金 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如新生儿同时患有多种新生儿先 天性疾病,仅按一种疾病给付。 |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 若于孕满二十八周后分娩的,如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内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 付以一次为限。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 |
生育关怀保险金 | 若在医院分娩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妊娠终止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 |
生存保险金 | 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周年之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 |
组合险--国泰康乃馨妇婴保险A计划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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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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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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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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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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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妊娠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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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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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妊娠期确诊妊娠疾病,且生存满30天,可领取)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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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新生儿生存满30天,保险期间内确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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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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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0% (满28周分娩,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30日内死亡,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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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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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分娩或其他原因妊娠终止,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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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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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起满2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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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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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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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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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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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观察期 ,实际观察天数以生效保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