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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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交费期内身故给付主险保险金额的1倍。 于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付之主险未到期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于本合同有效期间且年龄到达88周岁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给付主险保险金额的1倍。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按主险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保险金额及其相关之保险费、现金价值等皆按比例降低。 |
投保示例
男性30周岁投保顺意101终身寿险,保额10万,
20年期年缴保费2750元,每日约7.5元。
保险利益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退还未到期保费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间内身故,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
三、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保险金额为准,依该表所列比例(100%-10%)给付。
四、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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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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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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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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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交付之主险未到期保险费 |
交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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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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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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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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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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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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