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上所记载的
保险金额为准,另加计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并入身故保险金内给付。
当年度保险金额:依交费期间届满与否区分保险金额为:
1、交费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2、交费期满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
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条款附表所列残疾程度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残疾等级比例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届满三周年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1、第一次至第五次:给付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2、第六次及以后:给付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时,我们按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上所记载的 保险金额为准,另加计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并入身故保险金内给付。 当年度保险金额:依交费期间届满与否区分保险金额为: 1、交费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2、交费期满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 |
残疾关怀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条款附表所列残疾程度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残疾等级比例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届满三周年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1、第一次至第五次:给付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2、第六次及以后:给付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时,我们按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
利益演示
一、投保示例
王先生,男性,30周岁,投保保额5万元、交费期限20年的“富贵三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12690元。王先生获得的保障与利益如下:
合同生效对应日 |
保险费 |
保证利益 |
当年红利演示 (非保证) |
累计红利演示 (非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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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末 |
到达年龄 |
当年度保费 |
累计 保费 |
身故 给付 |
生存 给付 |
退保金(现金价值) |
低 |
中 |
高 |
低 |
中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四、投保规定 1、保险期间:至99周岁。 2、交费年期:10年、20年、30年。 3、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4、承保年龄:最低:出生满30天,最高:如下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男性,30周岁,投保保额5万元、交费期限20年的“富贵三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1269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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