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前的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间的限制。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的期间内,自生效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或复效日起,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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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前的期间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时,按保险单载明的本保单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间的限制。 (二)本保单生效满一周年后的期间内,自生效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或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时,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
即主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即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三周岁以下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年龄达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交费期间
至被保险人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