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或导致被保险人成为长期看护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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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按身故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被保险人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的当年度保险金 额,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依交费期间届满与否区分当年度保险金额: (一)交费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交费期满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龄达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诊长期看护状态的,于免 责期间结束的次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但终身 以领取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经诊断确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将追溯自长期看护状态确定之 日起,您免交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有效且免交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如未能继续符合条约定的长期看护状态的,您应自 诊断确定未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时起续交保险费。 |
长期看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进入长期看护状态的,于免责 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每满半年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一次长期看护 保险金。 给付期间,被保险人如未能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随即停止此项保险 金的给付。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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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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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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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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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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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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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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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看护复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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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2% (长期看护状态的免责期结束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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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看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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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处于长期看护状态,免责期结束期起每半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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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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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