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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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88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看护状态可领取复健金,可半年领取一次看护金,并免交看护期间的保费,承担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障,满期可领满期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或导致被保险人成为长期看护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身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仍承担第3.1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发生上述第(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按身故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被保险人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的当年度保险金 额,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依交费期间届满与否区分当年度保险金额: (一)交费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交费期满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诊长期看护状态的,于免 责期间结束的次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但终身 以领取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经诊断确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将追溯自长期看护状态确定之 日起,您免交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有效且免交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如未能继续符合条约定的长期看护状态的,您应自 诊断确定未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时起续交保险费。
长期看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进入长期看护状态的,于免责 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每满半年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一次长期看护 保险金。 给付期间,被保险人如未能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随即停止此项保险 金的给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谁能保
18-5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交费期内
保险金额
交费期满
保险金额×120%
长期看护复健金

保险金额×12%

(长期看护状态的免责期结束时领取一次)

长期看护金

保险金额×10%

处于长期看护状态,免责期结束期起每半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保险金额×120%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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