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包含有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或同时选择含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您选择附加的组合,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份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
应扣除。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1条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5治疗的,我们按同一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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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 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 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 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份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 应扣除。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1条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 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5 治疗的, 我们按同一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 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或须于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7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3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8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 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斗殴、自伤、管制药物影响、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未遵医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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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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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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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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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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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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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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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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