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以保险金额为准,按该表所列比例「100%~10%」给付。
特定节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特定节日(春节、五一、十一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以保险金额为准,按该表所列比例「100%~10%」给付。 |
特定节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特定节日(春节、五一、十一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合同终止。 |
投保示例
大学刚毕业的白领一族小丽,投保了保险期间为一年的“国泰安枕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一,保额10万, 年交保费190元,平均一天约0.5元。小丽可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或需要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12、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13或受酒精、管制药物14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5,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16、原发性感染17及药物不良反应18;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9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20、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21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2、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2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24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25、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26或探险活动27;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 险人进行特技28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29,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斗殴、自伤、管制药物影响、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未遵医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特定节日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2 (若春节、五一、十一期间意外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