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特色
(一)按月领取年金,解除养老的后顾之忧。
(二)保证领取二十年,活得越久领的越多。
(三)保证期间年金可提前领取,灵活运用。
(四)八十八岁祝寿金,老年生活更添意义。
(五)分红保险。保户可分享公司投资回报。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按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的1.1倍与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及自开始日起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领取的保证期间为20年,领取一年后被保险人可申请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生存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贴现给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保证期间内身故,我们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生存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贴现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领满20年生存年金后仍生存,我们将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龄到达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一个月。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到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36%给付祝寿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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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按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的1.1倍与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及自开始日起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领取的保证期间为20年,领取一年后被保险人可申请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生存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贴现给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保证期间内身故,我们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生存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贴现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领满20年生存年金后仍生存,我们将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龄到达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一个月。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到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36%给付祝寿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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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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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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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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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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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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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 (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每月领取一次,若未领取满240次身故,则可由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差额) |
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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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6% (若生存至88祝寿,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