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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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可选)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除按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法定节假日 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
(可选)燃气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除按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给付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 |
(可选)猝死保险金 |
被保险人猝死的,合同效力终止,按保险单载明的猝死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
(可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蒙受烧烫伤的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烧烫伤程度与等级表”所列烧烫伤项目的,除按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另根据该烧烫伤项目在“烧烫伤程度与等级表”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烧烫伤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