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合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可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报销比例为100%。经扣除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未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报销比例为80%。经扣除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可选)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
按约定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可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客运民航班机而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须于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4、自杀、斗殴、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