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 2、4至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自杀、斗殴、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5、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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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合同约定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合同约定的全残,合同效力终止,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当年度保险金额。 2、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对应的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后的前二十个保单年度内,且于年龄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约定的全残,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除按合同条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按合同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合同约定两个条件的,则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约定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0周岁。 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