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疾病,或者初次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除第(一)至(七)项情形以外,被保险人发生第(八)至(十)项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受下述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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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10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10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后,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责任终止,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免交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保险费,同时合同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样的的中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中症疾病按合同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针对同一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和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针对同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合同生效满10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或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特定传染病列表内所界定的特定传染病,并自特定传染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特定传染病导致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或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特定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是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是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合同的现金价值。
3、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六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初次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自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起算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长期看护状态初次认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合同的现金价值。
3、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长期看护状态初次认定日止,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时,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