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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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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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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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皆可投保;保障因人工过失、供电线短路、搭错线、电压不符标准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谁能保

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

范围
暂无说明
保哪些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

(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三条与本条中的(一)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条中的(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抢夺;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火灾、爆炸;

(六)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七)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

(八)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九)被保险人按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

(十)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

 

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

(三)因保险事故造成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

(四)对第三者因保险事故造成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特别约定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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