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营、管理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因过失造成的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坏;
(二)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碰撞、空中物体坠落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坏;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二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以及未遵守停车场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四)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五)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六)发生保险事故时,机动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牌照;
(七)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或停车证已过期的车辆的损失;
(八)因保险责任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工、停驶、数据丢失或车辆修理后价值降低等各种间接损失;
(九)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