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被监护人的损害;
(二)因传染病造成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的责任,但无该协议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以及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20%,并分别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范围相符的食品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
(二)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
(三)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
(四)被保险人雇员的过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