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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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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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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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依法持有《电梯准用证》等资质证书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投保此产品;保障在约定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及经济赔偿,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等资质证书或在《电梯准用证》等资质证书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

(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十)电梯超载。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谁能保

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等资质证书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保哪些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及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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