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利用被保险电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七)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电动车;
(八)竞赛、测试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期间;
(九)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被保险电动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外形尺寸、制动器、灯光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但不包括未经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的电动车辆。
保障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骑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归属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电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仅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应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高速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