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职业、职务行为,或为他人提供商业性质的服务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五)因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六)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九)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三)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保障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障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归属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归属也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