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3-7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交通意外保障产品,针对客运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四类交通导致的意外身故和伤残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含地铁、 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四类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 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 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日 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 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 同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 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保险合同上 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按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 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日 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 同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 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及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 意外或医疗损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 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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