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试车责任
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工程的建筑或安装期限,但以本保险单列明的起止日为准。在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期限前,若建设单位对部分或全部建筑或安装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建设单位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保险责任即告部分或全部终止。
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被保险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盗窃、抢劫及恶意破坏。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工棚,以及堆放在工棚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冰雹所造成的损失;
(三)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建设单位已接管或已签发完工证书或已投入使用的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二)设计错误、缺陷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五)罚款、任何延误、合同被撤消、解除、无效、终止及其它任何后果损失;
(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和其它电气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