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特约承保被保险人自有及保险财产地址内其他可保利益方所有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类贵重物品,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为 。
发生本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时,在被保险人提供发票、存货记录等证明单据的前提下,本保险人同意以销售价为基础按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给予赔偿。销售价包含进货成本、相关的费、税加商业利润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