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单明细表中电子计算机项目下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
(一)本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后,发生的载有被保险数据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而不包括未存储被保险数据的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上述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RMB 元。
(二)计算机硬件设备因遭受本保险单项下承保损失后产生的数据丢失、损坏的复制费用,包括从备份媒介中重新输入数据及从文件、资料中重新整理或编辑数据的费用,但不包括复制盗版数据的费用、数据的专利或保护费用。上述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元。
(三)本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避免营业中断所支付的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的临时租赁费用,但本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该类受损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20%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