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营业中断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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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
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

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
(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投保须知

 第三十五条 若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证明被保险人在与保险期间重合程度最高的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毛利润(若最大赔偿期大于十二个月,则该毛利润金额应按照最大赔偿期与十二个月的比例扩大后计算)少于投保的保险金额,则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退还多余保险费的申请,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减去前述毛利润的差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保险人退还保险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保险期间内对该项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发生索赔,则应从保险金额中扣除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赔款金额后,再按照前款约定计算应退还的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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