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年龄在20至40周岁,孕期20周以上至分娩前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出生28天(含)内的活产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附加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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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人仅对已投保项目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 (一)妊娠身故保险责任 等待期满后且产后42天(含)内,因保险条款约定的妊娠并发症(甲类、乙类)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二)胎儿死亡保险责任 等待期满后且被保险人妊娠满28周(含)后,因保险条款约定的妊娠并发症(甲类、乙类)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胎儿宫内死亡或在分娩过程中死亡。 (三)附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等待期满后且出生28天(含)内,因先天性疾病或发育不全导致附加被保险人死亡。 |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人仅对已投保项目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 (四)妊娠并发症(甲类)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等待期满后且妊娠满28周(含)后,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妊娠并发症(甲类),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正式病房并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且办理了正式入、出院手续情况下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妊娠并发症(乙类)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等待期满后且妊娠满28周(含)后,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妊娠并发症(乙类),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正式病房并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且办理了正式入、出院手续情况下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六)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甲类)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等待期满后,附加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罹患保险条款约定的先天性缺陷(甲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由此发生的自附加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60天以内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先天性缺陷(乙类)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等待期满后,附加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罹患保险条款约定的先天性缺陷(乙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的,由此发生的自附加被保险人出生起60天以内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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